作者:花富坤律師
做跨境電商,需要支付 Facebook 廣告費;開發海外業務,需要訂閱 SaaS 軟體;運營遊戲、AI 產品,需要採購境外雲端伺服器。
這些看似普通的線上支付需求,讓 VCC 虛擬信用卡成為不少出海企業常用的支付工具。用戶線上申請一張虛擬卡,充值後就能用於境外消費。沒有實體卡片,開卡方便,支付也靈活。
但最近的一起案件,卻給 VCC 行業敲響了警鐘。
來源:移動支付網
2026 年 8 月 27 日,上海警方通報了一起利用虛擬貨幣實施跨境非法支付結算的案件,涉案金額超過 2 億元,9 名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其中 5 人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批准逮捕。
據警方披露,涉案團隊搭建了兩個平台,一個負責跨境資金兌換,另一個負責虛擬信用卡發行結算。
在虛擬卡業務中,平台與多家虛擬卡運營商合作,用戶可以申請虛擬卡用於消費,但充值需要使用虛擬貨幣。隨後,平台在境外將虛擬貨幣兌換成外幣,再通過虛假跨境結匯等方式,與虛擬卡運營商完成結算。
案件仍在進一步偵辦中,相關人員最終是否構成犯罪,尚需依法認定。
不過,這起案件揭示了一個值得 VCC 從業者認真思考的問題:
同樣是幫客戶支付廣告費、軟體訂閱費,為什麼有的平台只是提供開卡服務,有的平台卻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罪?
問題的關鍵,往往不在虛擬卡本身,而在背後的資金流轉方式。
VCC 虛擬信用卡,到底是什麼生意?
先說清楚,VCC 是什麼。
VCC(Virtual Credit Card)通常指沒有實體卡片、通過卡號、有效期、安全碼等信息完成線上交易的虛擬支付卡。
它可以依託 Visa、Mastercard 等國際卡組織網絡使用,常見於海外廣告投放、軟體訂閱、跨境電商及線上服務採購等場景。
雖然名字裡帶著“信用卡”,但市場上不少 VCC 產品實際上採用預付式或借記式模式,需要先充值才能消費,並不具備傳統信用卡的透支功能。
舉個例子。
一家國內跨境電商公司,每個月需要向海外廣告平台支付費用,但現有銀行卡經常無法完成扣款。於是,公司找到一家 VCC 服務商,線上申請虛擬卡,充值人民幣後獲得相應的美元消費額度,再將虛擬卡綁定廣告賬戶。
整個過程看起來很簡單:充值人民幣—獲得外幣消費額度—使用虛擬卡支付。
對於企業來說,問題解決了。對於 VCC 平台來說,真正需要解釋清楚的,卻是另一件事:
用戶付的是人民幣,境外商戶收到的是外幣,中間的錢究竟是怎麼走的?這恰恰是 VCC 業務最需要關注的法律風險所在。
一筆人民幣充值,為什麼可能涉及非法換匯?
假設某 VCC 平台支持人民幣充值,用戶支付人民幣後,平台按照一定匯率,在賬戶裡生成美元消費額度。
用戶只需要看到餘額到賬,就可以正常刷卡。但如果進一步拆解資金流,可能會發現這樣的情況:平台在境內收取用戶人民幣,並將資金留在境內賬戶;與此同時,平台利用自己控制的境外美元資金,為用戶的虛擬卡提供消費資金。
人民幣和美元並沒有通過正規的購匯渠道逐筆兌換,而是由平台通過境內外資金安排完成價值交換。
這種利用境內外資金池完成兌換的方式,通常被稱為“對敲”。
有人可能會問:“人民幣一直在國內,美元也一直在國外,根本沒有實際跨境轉賬,為什麼還會有問題?”
因為法律判斷的並不只是資金有沒有直接跨境,而是平台是否未經許可,實際為客戶提供了人民幣與外幣之間的兌換服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違反國家規定實施倒買倒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等行為,擾亂金融市場秩序且情節嚴重的,可能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還有一種常見的業務安排,是引入 USDT 等虛擬貨幣作為中間環節。
例如,用戶通過人民幣購買 USDT,再利用 USDT 獲取平台提供的美元消費額度。如果平台實際上組織、控制人民幣與外幣的兌換,只是藉助虛擬貨幣完成中轉,就不能因為中間增加了一道交易環節,便認為規避了外匯監管。
但需要強調的是,支持虛擬貨幣充值,不等於當然構成非法買賣外匯罪。
是否涉及非法經營罪,仍需審查平台實際參與的交易、資金流向、兌換安排,以及是否達到刑事追訴所要求的情節程度。
除了非法換匯,VCC 平台還可能踩中哪些刑事紅線?
1. 沒有支付牌照,卻做起了支付機構的生意
不少 VCC 平台會強調:“我們只負責技術服務,真正的發卡機構在海外,而且合作方有金融牌照。”
但有海外持牌機構合作,並不意味著平台在境內開展的所有業務都合法。
例如,一家 VCC 平台不僅提供開卡入口,還直接收取用戶充值資金、控制賬戶餘額、處理支付指令,甚至自行安排資金清算。
此時需要進一步判斷,平台是否已經超出普通技術服務的範圍,實際從事依法需要取得許可的支付業務。
《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款明確規定:
未經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支付業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同時,該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對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跨境支付服務提出要求,即應當遵守跨境支付、跨境人民幣業務、外匯管理以及數據跨境流動的有關規定。
需要注意,第十九條第二款直接規範的是非銀行支付機構,不能單獨據此認定所有境內 VCC 平台違法。
對於 VCC 平台而言,真正需要審查的是:
• 平台是否實際從事了需要許可的支付業務?
• 合作機構是否具備相應資質,實際業務是否在許可範圍內?
• 用戶資金由誰收取、控制和結算?
• 平台是否通過關聯公司或其他主體間接參與資金處理?
如果平台只是提供開卡申請、信息展示和技術接口,與實際開展支付結算業務之間,存在重要區別。
但如果平台雖然名義上是技術服務商,實際上卻自行經營支付結算業務,就可能面臨行政處罰,情節嚴重且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還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罪。
這裡必須區分:未經許可從事支付業務,不能直接等同於構成非法經營罪。
刑事責任的認定,還需要結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及相關司法解釋具體判斷。
2. 為賭博、詐騙等黑產提供支付便利
VCC 不僅能夠用於正常商業活動,也可能被違法犯罪團夥利用。例如,境外賭博網站、詐騙團夥可能需要批量購買雲服務器、支付廣告費,或者使用虛擬卡完成其他線上交易。
如果 VCC 平台在經營過程中發現客戶存在明顯異常,卻仍持續提供大量開卡、充值和支付支持,就可能引發進一步的刑事責任審查。
這裡有一個容易被誤解的地方:客戶利用 VCC 實施犯罪,不代表提供服務的平台必然構成犯罪。
關鍵要看平台是否明知相關違法犯罪活動,是否實施了實質性幫助,以及具體行為符合哪一種犯罪的構成要件。
這些細節都可能影響責任判斷。在符合相應條件的情況下,可能涉及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洗錢罪,或者相關上游犯罪的共犯責任。
因此,VCC 平台不能只關注開卡數量和交易流水,必要的客戶身份識別、風險監測及異常交易處置同樣重要。
同樣做 VCC,為什麼不同運營模式風險差別很大?
對於 VCC 行業來說,還有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
如果平台不直接碰資金,只做開卡和技術服務,是不是就不存在非法經營風險?
我們可以對比兩種常見的業務安排。
模式一:平台負責技術服務,持牌機構負責資金處理
平台與具備相應資質的金融機構、支付機構合作,主要提供開卡申請入口、賬戶信息展示、賬單查詢等服務。用戶資金直接進入依法提供相關服務的機構,由相應機構按照適用法律完成資金收付、幣種兌換及交易結算。
平台不自行經營外匯兌換,也不實際控制客戶資金或獨立組織支付結算。
如果上述安排真實、完整,合作方資質及資金鏈路也符合相關監管要求,那麼平台與自行開展換匯、支付結算業務的經營者就存在實質區別。
但這裡不能簡單得出「只做技術服務就一定合法」的結論。
如果平台通過關聯公司收取資金,或者雖然不直接持有資金,卻實際決定資金劃轉、控制交易處理及清算安排,仍需要進一步審查其真實業務性質。
模式二:平台收取資金,自行組織兌換和境外結算
另一種模式則不同。
平台直接接收用戶充值款項,在後台生成相應外幣額度,再通過境外資金池、虛擬貨幣交易或其他方式向合作卡商完成支付。
在這一過程中,平台不僅承擔開卡服務,還可能實際參與資金兌換和支付結算。即使平台將相關收入稱為「技術服務費」「開卡費」「充值服務費」,也不能僅憑這些名稱認定其業務合法。
司法機關仍可能穿透合同及平台頁面,審查其真實資金鏈路和交易安排。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平台還會以「離岸人民幣結算」「海外持牌合作」等方式解釋業務合規性。但無論採用何種合作架構,境外機構擁有相關資質,並不當然意味著境內平台可以自行收取人民幣、辦理換匯或從事支付結算業務。
合作安排是否合規,最終仍應回到具體的交易主體、適用地域、許可範圍和資金流向進行判斷。因此,兩種模式的法律風險差別,不能僅憑平台有沒有自己的 APP、是否代理海外卡商來判斷。
真正需要看的是四件事:誰收錢?誰換匯?誰控制資金?誰負責結算?
五、VCC 平台經營者,建議提前查清這五個問題
VCC 確實解決了部分出海企業的支付痛點,但業務能夠正常運行,不代表背後的資金鏈路就沒有風險。
對於已經運營 VCC 平台,或者準備進入這一賽道的企業,建議重點核查以下事項。
第一,實際發卡機構是誰?
能否明確識別真正的發卡主體、合作層級及其業務資質?相關機構獲准開展的業務,是否覆蓋實際提供的服務?
第二,用戶充值的錢去了哪裡?
資金直接進入持牌機構,還是進入平台或關聯公司的賬戶?是否存在個人賬戶收款、不透明資金池等問題?
第三,外幣消費額度是怎麼產生的?
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依法完成兌換,還是平台自行報價、安排境內外資金對敲,或者利用虛擬貨幣進行價值轉換?
第四,平台到底承擔了哪些業務職能?
除了信息展示和技術服務,是否還參與資金收付、支付指令處理、資金調撥以及交易清算?這些職能是否涉及依法需要取得的金融許可?
第五,異常客戶和交易如何處理?
是否具備與業務風險相適應的客戶身份識別、交易監測、風險處置及記錄留存機制?發生異常交易時,平台能否說明採取了什麼措施?
這五個問題,不僅關係到企業能否持續經營,也可能在發生刑事調查時,成為判斷平台真實業務性質和相關人員法律責任的重要依據。
結語:VCC 不是原罪,關鍵是平台究竟做了什麼
VCC 作為支付工具,本身具有真實的商業應用價值。但圍繞 VCC 開展業務,並不意味著所有開卡、充值、兌換和結算模式都天然合法。同樣是提供虛擬卡服務,有的平台只負責技術對接,有的平台卻可能同時經營資金兌換、跨境支付結算等業務。
兩者表面上提供的產品相似,背後的法律性質卻可能截然不同。對於 VCC 運營平台而言,真正值得關注的,不只是卡能不能開、錢能不能充、海外支付能不能成功。
更重要的是:
平台究竟是在提供技術服務,還是已經實際經營了需要金融許可的業務?
在境內外監管規則交織、支付鏈路日益複雜的情況下,把業務模式和資金路徑提前梳理清楚,遠比出現帳戶凍結、平台被調查後再解釋業務性質更為重要。
對於正在經營或計劃佈局 VCC 業務的企業,建議圍繞合作機構資質、資金收付、外匯兌換、支付結算及客戶風險管理開展專項合規審查,在業務發展的同時明確法律邊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