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MA 批准瑞士首檔現貨比特幣 ETF 開放散戶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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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時前來源: crypto.news
FINMA 批准瑞士首檔現貨比特幣 ETF 開放散戶投資

瑞士金融監管機構已批准該國首檔面向散戶投資者的現貨比特幣交易所交易基金,允許一家瑞士投資基金依據該國集體投資規則直接持有加密貨幣。

摘要

  • FINMA已批准瑞士首檔直接投資比特幣的散戶投資基金。
  • 由於比特幣的交易歷史與流動性,監管機構對分散化要求給予了例外。
  • 現有的瑞士加密貨幣ETP屬於債務證券,而新的ETF則依據投資基金法運作。
  • FINMA要求涵蓋託管、營運風險、揭露及投資者適當性的保障措施。
  • 監管機構未指明獲批基金或披露交易日期,而其他供應商正在推進申請。

瑞士金融市場監督管理局(FINMA)在10月20日的公告中表示,該ETF屬於具有特殊風險的「其他另類投資基金」類別。其他供應商已提交或宣布申請,但FINMA在公開通知中未指明新獲批的基金或其管理人。

該批准適用於散戶基金結構,而非瑞士首檔交易所交易的比特幣投資產品。與加密貨幣掛鉤的證券已在瑞士證券交易所(SIX Swiss Exchange)交易多年,儘管該交易所將其現有的交易所交易產品(ETP)歸類為債務證券,而非集體投資計劃。

FINMA授予比特幣ETF分散化規則的例外

儘管通常適用於投資基金的風險分散規則,FINMA仍允許該基金將投資集中於比特幣。監管機構以比特幣在加密貨幣中相對較長的交易歷史及特別高的交易量作為給予例外的理由。

該決定並不意味著監管機構認為比特幣是低風險資產。FINMA強調,即使使用獲授權ETF的投資者,也可能因價格大幅波動而損失大量資本。該批准改變了散戶客戶可用的受監管投資工具,但並未消除對標的加密貨幣波動性的曝險。

監管機構表示,受監管機構必須降低營運與託管風險,並引述2026年1月12日發布的監管指引。相關要求涉及加密資產的保管以及處理這些資產的機構所使用的系統。基金文件必須清楚說明風險,不得暗示ETF的受監管地位能保護投資者免受市場損失。

在銷售環節,金融機構必須遵守《瑞士金融服務法》,包括適當的風險警告以及評估產品是否適合或適配客戶。FINMA特別提請注意,當向公眾提供與加密貨幣掛鉤的投資時,須揭露波動性及潛在損失。

現有瑞士加密貨幣ETP依據不同規則運作

瑞士證券交易所(SIX Swiss Exchange)在其官方產品指引中區分ETP與ETF。ETP是有抵押、不付息的無記名債務證券,而ETF則作為集體投資計劃運作。SIX表示,ETP不像投資基金那樣須依據瑞士《集體投資計劃法》獲得FINMA批准。

該交易所的加密貨幣ETP市場可追溯至2018年,當時開始上市與數位貨幣掛鉤的有抵押投資產品。隨後的上市透過證券帳戶提供了比特幣及其他多種代幣的曝險,遠早於最新的散戶基金批准。

2025年9月,Bitwise 在 SIX 交易所上市了五檔加密貨幣 ETP,其中包括追蹤比特幣、以太坊質押策略、Solana、XRP 以及數位資產指數的產品。這些上市擴大了既有市場;它們並非對瑞士零售比特幣投資基金的批准。

更近期,21shares 於10月20日在 SIX 上市了一檔 Venice Token ETP,而其另一檔 Lighter ETP 則在德國德意志交易所 Xetra 開始交易。這些產品仍屬 ETP,不應與新獲授權的比特幣 ETF 混淆。

對於 ETP 發行商,SIX 在其交易所規則下說明了上市要求與抵押安排。瑞士投資基金則依該國基金法規具有獨立的法律結構與投資人保護義務。

瑞士此前已為合格投資人授權一檔加密基金

FINMA 已於2021年9月批准一檔瑞士加密貨幣基金。該基金名為 Crypto Market Index Fund,主要投資於一籃子數位資產,但僅限向合格投資人配售,而非一般零售市場。

先前的授權要求使用具備充分流動性、已成熟的加密貨幣,並須使用在屬於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成員且實施相關反洗錢要求之司法管轄區營運的交易對手。FINMA 對負責該基金管理與託管的機構施加了風險管理與報告條件。

合格投資人與零售客戶之間的區別,仍是10月決定的核心。2025年,總部位於瑞士的 Crypto Market Index Fund 尋求許可將其行銷擴展至英國,目標鎖定專業與機構投資人。

同時,這項新批准涉及的是一檔面向零售准入的比特幣聚焦基金。FINMA 並未公布產品代碼、發行商名稱、管理費、託管人、初始資產或計畫中的交易所首秀,使該基金的商業細節仍未獲確認。

託管保障與適當性檢查仍屬強制要求

FINMA 於2026年1月的監管指引處理了受監管金融機構持有加密貨幣時所產生的風險。其10月的公告指示受監管服務提供者採取措施應對託管與營運問題,並在投資文件中清楚說明風險。

配銷該獲批准產品的金融機構必須遵循《金融服務法》的行為規則。FINMA 特別點出適當性與適合性評估,以及關於可能發生重大損失的警告。

據監管機構表示,另有其他申請正在審理或已規劃中,儘管其未具體說明有多少發行商已提出申請,也未指明潛在的發行計畫。